兴安盟气象局行政处罚清理情况(共61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8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9条“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设备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无线电专用频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干扰、侵占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8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的规定执行。”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气象计量器具,造成危害的,由旗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8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12条、第14条、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12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其责任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五、违法行为名称: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8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12条、第14条、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14条“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等信息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其播发内容,也不得播发或者转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气象信息。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具体提取比例由发布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与播发单位协商确定。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等信息传播媒体公开报道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的气象预测信息,必须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六、违法行为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8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12条、第14条、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2条第2款“承担工程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所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2条第3款“在诉讼、保险等的技术鉴定中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
七、违法行为名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名称: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 有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6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31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向负责防雷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支装的;”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证书承接防雷工程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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